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19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骏喜便利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上冈镇建冈线与通榆路交叉口“骏喜超市”。
经营者:王玉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建湖县上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湖县上冈镇骏喜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