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86号之一 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西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龚军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步儒林镇城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戴超刚。
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莫佩华 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 人民陪审员 袁芬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姜黎青 代理书记员 李林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