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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古塔区小七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7民初75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古塔区小七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古塔区小七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7民初75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塔区小七化妆品店,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长江里4-35号。

经营者:杨露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福成,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与被告古塔区小七化妆品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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