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鄂09执10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8)鄂09民初3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义狗一直没有履行法律义务。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义狗协商履行因被执行人王义狗侵权所造成的损失9000元。
现被执行人王义狗已经自行履行完毕,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9民初37号判决书中应执行内容执行完毕。
本案应收执行费65元、原审诉讼费400元已向被执行人王义狗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