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81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彪,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虹,江苏华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城高力家居港顺琴涂料经营部,住所地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A1WA26号展位。
经营者:顾德珍。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高力家居港顺琴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