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52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广超,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坚固书生邳州市。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