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490号 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工业园区星海路**。
法定代表人:秦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逸,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盼盼,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縢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盼盼、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美凯珑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