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16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星河漫步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芳源里**楼**510。
法定代表人:宋坤。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胜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河漫步文化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