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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区高良涧城市名人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8民初324号
案件名称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区高良涧城市名人酒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区高良涧城市名人酒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24号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68号。

法定代表人:谭守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伟,该公司法务。

被告:洪泽区高良涧城市名人酒店,住所地洪泽区高良涧东五道宝利嘉花园综合楼。

经营者:徐加兴。

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区高良涧城市名人酒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理中,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变更为:“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城市名人酒店管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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