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67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敏敏,男,199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敏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