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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同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2刑更1668号
案件名称彭同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同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1668号罪犯彭同刚,男,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粤197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同刚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9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粤19刑终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同刚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95000元。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彭同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于2020年5月29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彩辉、雷伦出庭履行职务,广东省韶关监狱指派干警邓伟、陈文波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彭同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同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1890分,表扬3次,其中,2019年5月获得表扬,2019年10月获得表扬,2020年2月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90分。

罚金人民币1195000元已履行人民币4450元,提交了县级以下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20年1月3日认定该罪犯为老年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彭同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同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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