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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刑初528号
案件名称刘方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方圆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2刑初52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方圆,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永城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由东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笛,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2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方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圆及其辩护人刘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方圆从在东阳市的李某1(另案处理)等人处进购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速干衣至少人民币72900元。

被告人刘方圆在明知上述速干衣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在义乌市通过其开设的网店销售给他人。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方圆于2019年11月21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方圆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营业执照、出库单、证明、刑事谅解书、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证人李某1、程某、丁某、王某、董某、余某、葛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方圆的供述与辩解、鉴定证明、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搜查视频、电子证物检查数据光盘、网店交易记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方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刘方圆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方圆系初犯,当庭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方圆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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