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330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铭,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靖海洪琪加油站,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寨东村(洪琪石化)。
负责人:许纹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荣成市靖海洪琪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