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381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益树,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建雷,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庆曹,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华爽,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顾宁宁,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伟良,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21〕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益树及其辩护人周建雷、被告人林庆曹及其辩护人顾宁宁、被告人吴伟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假冒“古井贡”酒包装材料。
期间,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委托被告人吴伟良在龙港市××工业园××幢××单元××楼为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品盖光覆膜26000件;
雇佣工人在龙港市××村××号制造假冒“古井贡”酒铁皮封盒顶盖;
雇佣谢某1、谢某2在平阳县××镇××村农家乐对面的简易房里组装加工假冒“古井贡”酒包装材料。
2020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在司机林某驾驶的赣GQ××××三轮摩托车上查扣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交由被告人吴伟良盖光覆膜的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品10500件。
次日,公安机关在龙港市××村××号处查扣假冒“古井贡”酒铁皮封盒顶盖等物品13200件;
在工人谢某1驾驶的浙CC××××货车上查扣假冒“古井贡”酒铁皮封盒顶盖等物品4000件;
在平阳县××镇××村农家乐对面的简易房处查扣假冒“古井贡”酒防伪标签、铆钉、胶带、手提袋、礼盒、外箱等物品183000余件。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7045126号“古井贡”、第7040334号“古井”、第10497096号“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第8164765号“”、第12871195号“”、第12871213号“”、第7417861号“”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现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经比对,涉案假冒“古井贡”酒包装材料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基本相同。
再查明:被告人许益树曾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于2017年11月2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许益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林庆曹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吴伟良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王某、郑某、谢某1、谢某2、江某、林某的证言、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的供述和辩解、刑事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假冒“古井贡”酒包装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古井贡”、“古井”、“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中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伟良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伟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庆曹、吴伟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益树、林庆曹、吴伟良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许益树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许益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林庆曹、吴伟良适用缓刑。
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益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撤销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益树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0000元(其中4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林庆曹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被告人吴伟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古井贡”酒手提袋半成品10500件、铁皮封盒顶盖等物品17200件、防伪标签、铆钉、胶带、手提袋、礼盒、外箱等物品183000余件、作案工具蓝色OPPO手机一部,均予以没收,其中手机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