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辽07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浩元,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龙港区汇都音乐广场,经营场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文兴南路31-1号楼E。
经营者:魏新,该店负责人。
被执行人:魏新,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葫芦岛市龙港区汇都音乐广场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辽07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当场给付申请执行人264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42.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
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7民初247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