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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沭城轩子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沭城轩子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沭阳县沭城轩子文具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1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县沭城轩子文具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苏奥电商产业园N3-113A。

经营者:孟善超,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沭城轩子文具用品经营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以其与被告沭阳县沭城轩子文具用品经营部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实际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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