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794号罪犯廖密芳,女,汉族,1986年10月24日生,初中文化,江西省赣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粤011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密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廖密芳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廖密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密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9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缴纳3000元,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廖密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密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