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知民初186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4知民初18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凤凰城9号楼108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82MA476TJK7L。

经营者:王冠峰,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号公司)与被告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以下简称糖豆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莹、王瑞,被告糖豆生鲜超市的经营者王冠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糖豆生鲜超市立即停止侵害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糖豆生鲜超市赔偿金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糖豆生鲜超市承担。

事实和理由:金号公司始建于1968年,是集纺织、印染、后整理深加工等于一体的专业家用纺织装饰品集团公司。

金号公司先后注册了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等商标,且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4类的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等。

其中,第1343243号商标于2007年10月8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金号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秉奉“品质零缺陷,用户零抱怨”的质量理念,严把质量关,生产的毛巾、浴巾等系列产品均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

经过多年持续良好的经营,金号毛巾销售区域覆盖全国各地,且部分产品已远销马来西亚、韩国、新加坡、日本、俄罗斯等多个国家,深受国内外市场消费者的赞誉,享有盛名。

金号公司多年的精心经营才使得金号品牌在纺织品领域特别是毛巾领域,享有了较高的美誉度。

近期,金号公司经调查发现,糖豆生鲜超市长期对外销售侵犯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毛巾。

劣质毛巾产品流入市场,不仅极大危害消费者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金号毛巾的品牌价值,损害了金号公司的声誉。

糖豆生鲜超市经营所在地客流量大、销售范围广,该超市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禁止的商标侵权行为。

该行为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商标权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该品牌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为肃清市场假冒产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故提起本案诉讼。

糖豆生鲜超市辩称:1.糖豆生鲜超市对金号公司在起诉状中所称侵权事实有异议,该超市2019年从郑州市鑫磊日化购进30条金号毛巾,糖豆生鲜超市并非故意有意向的去购买该侵权产品。

其中1条金号毛巾被金号公司故意买走(目前不确定是否为糖豆生鲜超市售卖的商品),其余金号毛巾在糖豆生鲜超市得知系侵权产品后当即下架,因此侵权事实基本不存在。

金号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糖豆生鲜超市从2019年9月3日开业至今共卖出12条金号毛巾(每条毛巾获利3到5元),金号公司索要赔偿30000元过高,不合情理。

糖豆生鲜超市支持厂家打假,但前提是打假采取的手段须合法,只有从源头上控制,才能起到净化市场的作用。

2.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糖豆生鲜超市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糖豆生鲜超市销售涉案产品数量少且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货,无主观过错。

一般人在外观上很难辨别涉案产品是否为侵权注册商标的产品。

糖豆生鲜超市也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金号公司取证后,在明知糖豆生鲜超市侵权情况下,没有及时要求糖豆生鲜超市停止侵权行为,也没有及时起诉,糖豆生鲜超市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情况下实施的。

3.金号公司以牟取巨额利润为目的,知假买假。

金号公司授权其职工庄森为职业打假人,全国打假已有多年,在明知是侵权金号毛巾的情况下,协同公证人员偷偷取证、公证、鉴定,最后将商家起诉到法院,取得利益。

金号公司的行为实际是企业职业打假行为,比个人打假行为更加危害社会,更加影响市场经济。

2020年4月,仅汝州市就有近40多家超市中招,全平顶山地区更多。

金号公司从未找到真正的造假者,彻底解决制假售假的问题,都是以与超市私下和解的方法给钱撤案了事。

糖豆生鲜超市店内的商品上千种,该超市没有能力去专业部门鉴定购进的每种商品是否侵权,若厂家能从源头上控制就会很少发生这种情况。

综上,请求驳回金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金号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分别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金号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62436号公证书,拟证明金号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343243号商标,该注册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2.(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4159号公证书,拟证明金号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830070号商标,该注册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3.(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4160号公证书,拟证明金号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830071号商标,该注册商标现在有效期内;

4.(2019)豫郑黄证内民字第04161号公证书,拟证明2017年10月8日,第1343243号“金号”文字及其英文商标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组证据:5.企业信用信息表,拟证明糖豆生鲜超市的主体信息;

6.(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242号公证书,7.产品鉴定报告,拟证明在糖豆生鲜超市公证购买的金号毛巾系假冒侵权产品,糖豆生鲜超市的行为构成了对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而且还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造成了重大伤害,更给金号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

第三组证据:8.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委员证书,拟证明金号公司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9.2018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拟证明金号公司企业品牌的品牌强度为851,品牌价值为8.10亿元;

10.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拟证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金号公司生产的金号KINGSHORE牌毛巾系列为中国名牌产品。

糖豆生鲜超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页;

2.金号毛巾销售单一页;

3.郑州市鑫泽日用百货商行销售单两页。

用以证明:糖豆生鲜超市销售的毛巾有合法来源,进货渠道正规,该超市无需承担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2月14日,山东省茌平县毛巾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343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即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注册有效期限至2009年12月13日。

2000年8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43243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2009年8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3日。

2018年9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43243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号公司。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43243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13日。

2006年12月7日,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83007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即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罩、枕套、床单、被罩、绣花枕套、家具遮盖物、纺织品遮帘、餐桌用布(纺织品)、纺织品坐垫、纺织品垫、盖垫、纺织品家具垫,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18年9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830070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号公司。

2006年12月7日,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383007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4类,即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罩、枕套、床单、被罩、绣花枕套、家具遮盖物、纺织品遮帘、餐桌用布(纺织品)、纺织品坐垫、纺织品垫、盖垫、纺织品家具垫,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

上述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2018年9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第3830071号商标注册人变更为金号公司。

2007年10月8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聊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毛巾、枕巾、浴巾、毛巾被上的注册号为1343243的“金号”文字及其英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11月27日,金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超向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9年11月27日上午,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公证员王某与工作人员王势广、李少帅来到位于河南省汝州市康盈街与华福街交叉口向西150米左右路南,门头显示为“糖豆生鲜超市”,由公证处人员对商铺门头进行拍照,高超在该商铺内购买了商品标签上显示有“金号”字样的毛巾一条,用支付宝支付人民币18元。

所购物品由公证人员保管。

2019年12月3日,鉴定人员庄森在公证处对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鉴定,王势广对上述物品进行拍照,并将购买的商品装进标签显示为“第二家糖豆生鲜超市2019年11月27日”的包装袋中进行封存,封存后将该包装袋交高超保管。

河南省登封市公证处出具(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242号公证书对上述公证内容予以确认。

所购封存实物由金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交。

经当庭查验,公证封存实物外包装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章没有缺陷。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内有毛巾一条,上述公证封存的毛巾吊牌上使用了“”、“”标识及“金号织业”等字样;

产品标签上使用了“”及“”标识。

经当庭比对,公证封存毛巾吊牌材质、颜色与金号公司提供的正品毛巾不相同;

吊牌针钉的形状与金号公司提供的正品毛巾不同;

商标标识、材质、字体与正品不符;

图案毛巾缎档与正品不符;

其他缝边工艺与正品不符。

金号公司出具授权书,授予该公司员工庄森(身份证号)鉴定金号毛巾真伪并出具鉴定报告书的权力,授权日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授权范围为全国。

金号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对在糖豆生鲜超市公证购买的毛巾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载明:1.送检样品货号、规格为S1206、72×36CM;

颜色为粉;

数量1条;

样品批号为08911111;

样品物流码为6925704415247。

鉴定项目为吊牌、商标标识、图案及其它。

鉴定结论为:经鉴定以上购买产品与正品不符,非金号公司生产,属假冒。

另查明:1.糖豆生鲜超市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系王冠峰,经营场所位于河南省汝州市凤凰城9号楼108铺,注册日期为2019年8月5日。

2.糖豆生鲜超市提供的金号毛巾销售单显示,客户名称为黄河路鑫磊洗化,录单日期为2019年3月7日;

糖豆生鲜超市提供的郑州市鑫泽日用百货商行销售单显示,购买单位为汝州凤凰城生鲜超市,单据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

3.2017年4月13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向金号公司颁发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载明:同意金号公司为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4.2018年5月9日,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向金号公司出具2018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载明:金号公司企业品牌的品牌强度为851,品牌价值为8.10亿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242号公证书、授权书、产品鉴定报告、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2018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2006)聊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公证封存实物、糖豆生鲜超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纠纷的争议焦点为:1.糖豆生鲜超市是否存在侵犯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糖豆生鲜超市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如需赔偿,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糖豆生鲜超市是否侵犯了金号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金号公司是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金号公司提供的(2019)豫郑登证内经字第242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的毛巾系糖豆生鲜超市销售。

糖豆生鲜超市虽对该公证书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公证书的证据,故本院对该公证过程的真实性和糖豆生鲜超市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类别。

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非金号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金号公司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糖豆生鲜超市辩称其销售的金号毛巾有合法来源,但其提供的进货单显示所售金号毛巾系从郑州市鑫泽日用百货商行进货,与糖豆生鲜超市自称及金号毛巾销售单显示的进货单位黄河路鑫磊洗化并不一致,且糖豆生鲜超市未提供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购货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销售的案涉毛巾具有合法来源,故对糖豆生鲜超市的该项辩称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如以后提供充分证据,糖豆生鲜超市可另行向案涉侵权产品的来源商家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金号公司要求糖豆生鲜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如构成商标侵权,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金号公司所主张的30000元赔偿数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号公司的实际损失及糖豆生鲜超市销售的实际获益。

本院在法定赔偿限额范围内,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案涉侵权产品销售价格、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侵权店铺经营情况等相关因素,并适当考虑金号公司合理的维权成本,酌定糖豆生鲜超市赔偿金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经营者王冠峰)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第1343243号“”、第3830070号“”、第383007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经营者王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7000元;

三、驳回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元,汝州市糖豆生鲜超市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