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281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惠满厨具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电子街太原市百亩会商贸有限公司7015、7016。
经营者:孙智猛。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惠满厨具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