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897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雅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徽情缘小吃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城D区115号。
经营者:张大红,女,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徽情缘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