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11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诺言陶瓷制品店,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泰西大街38号银泰隆商业广场家居装饰城。
经营者:王海彬。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诺言陶瓷制品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