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56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港豪灯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邹区灯具城中区4幢25、27号。
经营者:夏保山。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钟楼区邹区港豪灯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冯鹏举于2020年6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冯鹏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鹏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