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知民初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彤,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田浩,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田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产品销往世界各地,在美国、日本、中国、东南亚等地区拥有200多家专卖店,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有60多家分店。
随着原告“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在其注册的淘宝网店“兔宝宝家全球购”店铺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行为不但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案件一般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自2015年7月起就长期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并已于2019年11月15日将户口迁入了西安市灞桥区,故被告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西安市灞桥区,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首先,就被告住所地而言,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嘉峪关市,但自2015年7月起被告一直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居住生活,并于2019年11月将户籍迁入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本案原告起诉日期为2020年1月17日,故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住所地已变更为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甘肃省嘉峪关市已不再是被告住所地。
其次,从侵权行为地而言,原告所诉侵权行为系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所致,原告无证据证实本案涉嫌侵权的网络销售行为发生地与甘肃省嘉峪关市之间存在必要或实质上的关联性,即甘肃省嘉峪关市亦非涉诉侵权行为地。
综上所述,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不享有管辖权,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审理,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田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预交的诉讼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