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54号原告:冯鹏举,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州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古北路678号1904室。
法定代表人:刘丽。
被告:武进区邹区麦鲁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鹤溪路(光辉灯具市场B馆5F35号)。
经营者:李彬闯。
原告冯鹏举与被告奥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进区邹区麦鲁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冯鹏举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冯鹏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鹏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冯鹏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