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21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安徽安泰达(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晓芬,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勤勤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王纯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洪瑶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