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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829号之一
案件名称829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29号之一原告: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纬八路6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经济开发区菱香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琦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瑜冬,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与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诉讼中,被告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该无效宣告尚在审理中。

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计7035元,由原告惠亚科技(东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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