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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小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3205号
案件名称3205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小龙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小龙;唐金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320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龙,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唐金苍,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小龙、唐金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审理中,原告表示涉及被告唐金苍部分的权益另行主张。

其于2020年6月28日以与被告杨小龙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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