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320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龙,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唐金苍,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小龙、唐金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审理中,原告表示涉及被告唐金苍部分的权益另行主张。
其于2020年6月28日以与被告杨小龙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