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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与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行初3号
案件名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与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苏0612行初3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石西村二组。

经营者单志均,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曹勇,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石港天顺电动五金工具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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