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民终2442号
案件名称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终2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普通合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172号增2号(鞍山西道与卫津路交汇西北角)。

执行合伙人:吴权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珍,女,该药店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学伟,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普通合伙)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1民初8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普通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普通合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世纪北洋药店(普通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白俊勇审判员  张庆枚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