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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安徽通联嘉钢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487号
案件名称487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安徽通联嘉钢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安徽通联嘉钢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48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

经营者:白壮丽。

被告:安徽通联嘉钢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夏常菊。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宁县庆安镇白壮丽食品门市、安徽通联嘉钢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29日,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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