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782刑初65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豪,男,1973年5月4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三亚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真聪,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金波,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庆生,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3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豪、王金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豪及其辩护人周真聪、被告人王金波及其辩护人张庆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浙江万盛达有限公司系第9360908号“LCTC”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2019年2月,被告人陈豪明知“LCTC”系浙江万盛达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品牌,仍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向菏泽环宇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即被告人王金波提出订购委托,要求生产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
被告人王金波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接受被告人陈豪的委托,双方约定每副扑克牌的价格为人民币0.9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王金波将生产完成的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81600副发货给被告人陈豪,后收到被告人陈豪支付的货款人民币73440元。
被告人陈豪收货后,以人民币1元每副的价格将其中960副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进行销售并非法获利人民币96元。
剩余80640副标有“LCTC”字样的扑克牌已被兰溪市公安局扣押。
被告人陈豪于2019年12月3日23时45分被海口铁路公安处三亚车站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王金波于2019年9月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陈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主动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6元。
被告人王金波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主动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元。
被告人陈豪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被告人王金波在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豪、王金波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扑克牌实物,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证明,未授权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扣押物品委托保管函,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羁押证明,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
证人杨某、苏某、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被告人陈豪、王金波的供述;
数据光盘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豪、王金波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豪、王金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
被告人陈豪、王金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周真聪提出被告人陈豪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辩护人张庆生提出被告人王金波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王金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陈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六元、被告人王金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六十九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