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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仰兰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执143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仰兰凤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仰兰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组织机构代码:554418361。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

被执行人仰兰凤,女,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仰兰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2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仰兰凤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仰兰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仰兰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仰兰凤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仰兰凤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仰兰凤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6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仰兰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仰兰凤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仰兰凤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仰兰凤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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