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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4015号之一
案件名称4015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4015号之一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利民街检察苑小区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任书霞。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曲周县杰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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