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310号原告:周建国,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静辉、林笑笑,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长旺村1组小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太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芜湖安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国诉被告镇江凯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国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