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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市西市区梅琪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8民初52号
案件名称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营口市西市区梅琪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营口市西市区梅琪商贸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52号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西市区梅琪商贸部,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经营者:薛永梅。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西市区梅琪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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