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4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毛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毛建武,该公司经理。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宿松毛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其与被告宿松毛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毛家超市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