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6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永清,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史永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