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4194号 原告:郭沁蕾,女,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倪武明,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杰,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中国医疗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6幢三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邦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中国医疗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0006幢G26幢三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世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承美,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张世平,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莹,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沁蕾、倪武明与被告江苏华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邦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宋承美、张世平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原告郭沁蕾、倪武明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郭沁蕾、倪武明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华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邦缘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宋承美、张世平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沁蕾、倪武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郭沁蕾、倪武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