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艺阳工艺品厂,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兴旺工业园。
投资人:徐久忠。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艺阳工艺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