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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03刑初108号
案件名称陈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03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程度,个体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租住杭州市下城区。

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二部刑诉〔2020〕1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当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吕丹丹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吴某(另案处理)在杭州市下城区经营桶装水灌装、配送活动。

2017年至案发,为谋取非法利润,被告人陈明向胡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购买假冒农夫山泉品牌的包装,用低价饮用水灌装、假冒商标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农夫山泉品牌矿泉水,并以农夫山泉18元每桶的价格予以销售。

至案发,被告人陈明、吴某通过上述方式已生产、销售6900余桶左右农夫山泉桶装水,销售金额达12.4万余元,违法所得8.9万余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陈明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民警查获假冒农夫山泉桶装水23桶,查获72个未使用疑似农夫山泉桶装水瓶盖、657个已使用疑似农夫山泉桶装水瓶盖。

经鉴定,上述桶装水及瓶盖均非农夫山泉品牌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被告人陈明退出违法所得后对其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明为非法牟利,在上述其租住处经营水站中,自2018年1月起使用假冒的“农夫山泉”注册商标并私自灌装桶装水予以销售。

其提前购入人民币3元左右的桶装饮用水(17L/桶),并准备了若干桶装水空桶,经非法途径以人民币1元至1.5元的价格先后向胡某、王某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为“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19L/桶)的瓶盖等包装材料共7000套(其中向王某支付货款系由支付宝转账),其用上述低价水进行灌装并使用吹风机辅助封口后,将假冒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19L/桶)以人民币18元至20元的价格予以销售。

据统计,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陈明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为“农夫山泉”的桶装水6900余桶,销售金额人民币124000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0余元。

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明抓获归案,并于当日在其租住处查获标有品牌名为“农夫山泉”的桶装水23桶、空桶3个、未使用的桶装水瓶盖72个、已使用的桶装水瓶盖657个、吹风机1个,被告人陈明的oppo手机1部也被扣押。

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获的标有“农夫山泉”注册商标的商品均非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授权的单位生产。

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明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9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某、胡某、王某的证言,刑事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支付宝转账记录,鉴定意见,商标注册证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为非法牟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件中部分假冒注册商标未使用,系犯罪未遂,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被告人陈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可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陈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农夫山泉”品牌的桶装水23桶、空桶3个、瓶盖729个、吹风机1个,被告人陈明的oppo手机1部,及其他品牌的桶装水28桶、瓶盖787个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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