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507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佳美乐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大沙河镇李寨村信用社对过。
经营者:孙前博。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县佳美乐购物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6月24日,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