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02执1686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澄心斋湖笔庄、张桂鑫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
执行申请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城西澄心斋笔庄主动缴纳了全部执行标的额4700元和执行申请费50元,目前案款均已发放。
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案件结案。
至此,本院的(2017)浙040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0)浙0402执1686号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