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3民初1747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凯,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湘胜,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尼伯特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恒安路550号9幢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KJ08R。
法定代表人:胡大川。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尼伯特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