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184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徳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天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稻田镇丹桂街**附**昌华家电城。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天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