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1699号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住所地靖江市双鱼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龙,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靖江市小徐肉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41,住所地靖江市钻石世家公寓楼1#07。
经营者:蒋玉凤,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小徐肉脯店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双鱼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