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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西丰县西丰镇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6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西丰县西丰镇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西丰县西丰镇大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68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丰县西丰镇大润发超市。

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鹿鸣小区厢楼北数7号。

经营者:邱玉芹,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明,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丰县西丰镇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元,于2020年6月25日以已与被告西丰县西丰镇大润发超市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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