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24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中粮福临门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昆阳旭亮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叶县政通街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432C5B2P。
经营者:郭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昆阳旭亮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