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751室。
法定代表人:黄小刚,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059。
法定代表人:杨圣辉,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339室。
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誉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2幢JT6341室。
法定代表人:易文彬,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创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清龙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龙图公司)、原审被告上海翼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誉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55084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创思公司上诉称:被诉侵权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不应以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中清龙图公司诉称,其享有第5793446号“热血江湖”商标专用权,三原审被告利用搜索引擎网站竞价排名推广服务,将“热血江湖”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使用户进入三原审被告运营平台,并使用户产生误认,该行为侵害中清龙图公司合法权益。
中清龙图公司所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和结果均发生在网络,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中清龙图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一方,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清龙图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案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都具有管辖权。
综上,创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