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5126号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3AF。
法定代表人:刘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柯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振兴西路103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曾柯夫。
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柯富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已减半),由原告未来穿戴(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