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93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宝柱,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湖西新区(东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松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